巴黎奥运会火炬开始在希腊境内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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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这是执政党首次公开提出如此行动目标,其对中国未来人权运动的发展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谓意义深远。

4、第二阶段(a):如在第一阶段产生的参选人不超过五人,则在第二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任何参选人如获得不低于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票数,便可成为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2、机构提名:机构提名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个人联合推荐(类似现有选举委员会的150名以上委员联合提名的程序)产生被推荐人(又可称为参选人),然后进入第二阶段的民主程序,选出不超过某数目的可参加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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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社会讨论的一个特首普选方案(根据李飞先生在11月22日发言时提出的基本原则及原李柱铭方案和其他社会人士提出的方案综合而成)。香港这个弹丸之地,除了政客之外,会不会产生名垂青史的政治家?香港在一国两制下,能否实现在中国内地仍未实现的地区行政首长的普选?我不知道。我不是议员,手中没有票可以参与作出这个历史性、划时代的重大决定。但是,为了避免出现上文提到的最坏的情况,我愿意在这里冒险提出一个我认为值得香港政界和社会人士研究和讨论的特首普选方案,所谓抛砖引玉,促进我们关于这方面的思考。原文发表于《明报》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了避免这种最坏情况的出现,我认为所有关心香港社会的前途和命运的香港市民,都应该认真思考我们香港人应如何处理这个普选或政改的课题,怎样找出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7、中央任命:普选结束后,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使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主要目的是: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遏制行政干预司法。

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外,还有适用于提起公诉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四是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执行侵权现象不断发生。从具体法律制度角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也加大了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难度。

4.设置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 目前我国的执行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有:一是执行权分散行使,难以形成执行的规模效应和威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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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这样将案件管辖层层上提,势必增加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案件量,为此有必要增加上级法院的编制,增设分院,分别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高级人民法院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第二步,将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统一起来,合并行使国家的执行权。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则使司法的合议组织与司法人员失去独立性。四是司法的非行政性与司法的行政化之间的矛盾。

目前,河南、陕西、山西等省进行了人民陪审团的试点改革。第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凡是当事人跨区域的商事和经济案件,以及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均相应地上提一级管辖。建议在全国增设7个最高法院分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华北分院、西北分院、华中分院、华东分院、华南分院和西南分院。【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步伐应更大、更快】 司法的行政化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司法的外部行政化,即地方党政部门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将司法机关视作与行政机关无异的下属机构,其实质是改变了一府两院的平行结构,将两院置于一府之下或一府之内。

在这方面,海事法院的司法体制具有典型意义。司法的行政化具有显而易见的弊端:司法的外部行政化直接导致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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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司法的职业性与司法的民主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张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专门法院密切相关。

减少涉诉信访、反复再审等终审不终的情形。就中国当下而言,转换司法改革的传统思维,大力推动司法体制的民主化,是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收效最大的改革路径,应当成为本次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这两个制度均需高度重视,这里且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加以说明。具体建议是:在修改《宪法》时在公民权利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诉讼当事人有获得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权利。3.由中央财政与试点地区财政对制度改革共同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提高人民陪审团成员的补贴费用,保障人民陪审团人员选任、成员库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必要支出。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 。

此外,尚需建立健全专家陪审制度。二是在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司法行政权上收,使之集中在中央层面或至少是省级层面行使。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东莞市第二法院等提出2+1模式对合议庭组织进行改革。为此,应建立专家陪审员名册,专家分别担任各类专门诉讼案件的陪审员。

第三步:各分院既可以受理上述第一审案件,也可以受理其他的上诉案件。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前述整合各专门法院的目的,而且还使专门法院具备了开放式容量,随时根据各地审案需要,对其主管范围进行调整,从而做到张弛有度、因地制宜。

四是司法的特殊规定性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这就使海事法院获得了明显的体制性优势,其审判的独立性和抵御干扰的能力有所增强。因此,改革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调整司法机关人事财政等权力配置格局、完善各级法院间的管辖制度与职能分工是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创设巡回法院,强化司法审判的国家统一性】 从调研中反映的情况,行政干预司法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因素:从司法体制角度,除海事法院等专属管辖法院外,司法机关区划设置从属于行政区划导致司法机关容易受到地方干预。

建立高级法院分院难度也不大,最需突破的是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上诉率低、申诉率低、涉法上访率低以及法官出事率低。

二是司法的开放程度尚嫌不够。我国的海事法院在国际上因此享有盛誉,许多与我国无关的案件,当事人也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相应检察院的司法行政权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使。目前有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就是要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案件。

这就要考虑:对于专门法院,是进行量的增加还是院的管理势必日趋复杂化,尤其不可忽视的是,专门法院数量过多,不仅改革的成本增大,对民众的诉权行使也会产生不利。我国目前有十个海事法院,是因需而设的,它们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完全分离,财政权和人事权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切割了实际的联系。改革主要应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实现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分离,让司法行政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河南省新乡、焦作,安徽省蚌埠等地法院对陪审案件适用范围进行改革等。

为便民诉讼计,建议各分院原则上实行巡回审判。据此,无论是增设专门法院或者是改造、整合专门法院,均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即可。

从权力配置角度,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由地方政府掌握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日益升级的直接原因。因此,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在于上述四个方面,以下分别阐述并提出相应建议。

那么,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上述这种专门化改革,又如何将这种对于专门法院的需求与对现行专门法院进行合理化调整衔接起来呢?首先,应当将那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最为严重的案件类型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分离出来,交由专门法院。因此,笔者倾向于对现存的除军事法院以外的各专门法院进行整合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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